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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道安裝檢驗規范
一、適用范圍
(1)為使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道滿足燃氣、給排水及工業管道的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做到技術先進、安全衛生、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2)本規范適用于使用溫度不大于 40℃、工作壓力不大于 1.6MPa的燃氣、給排水及工業管道用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道的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
(3)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道的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范的規定。
2.術語與符號
二、術語
(1)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
  由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和管件組成的管道系統。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包括:鋼絲網(焊接)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鋼絲網(纏繞)骨架聚乙烯復合管、孔網- 2 - 2鋼帶聚乙烯復合管。本規范特指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
 (2)電熔連接
    采用內埋電阻絲的專用電熔管件,通過專用設備,控制內埋于管件中的電阻絲的電壓、電流及通電時間,使其達到熔接目的的連接方法。電熔連接方式有電熔承插連接和電熔鞍形連接等。
 (3)法蘭連接
    采用螺栓緊固套裝在相鄰管端上的活套法蘭的連接方法。
三、符號
(1)公稱外徑 dn
     管材、管件標定的外徑。
(2)公稱壓力 PN
     管材、管件在 20℃時的最大工作壓力。
(3)標準尺寸比 SDR
     管材公稱外徑與公稱壁厚的比值。
四、材料
4.1 一般規定
4.2 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系統中的管材、管件、閥門及管道附屬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3 用戶驗收管材、管件時,應按有關標準檢查下列項目:
(1)檢驗合格證;
(2)檢測報告;
(3)使用的聚乙烯原料級別和牌號;
(4)外觀、顏色;
(5)長度、不圓度;
(6)外徑及壁厚;
(7)生產日期;
(8)產品標志。
4.4 質量要求
(1)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應符合下列標準的規定:
CJ/T 181-2003《給水用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CJ/T 182-2003《燃氣用埋地孔網鋼帶聚乙烯復合管》
(2)聚乙烯管道和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應滿足下列規程的規定:
(3)CECS 131:2002《埋地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燃氣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4.5 運輸和貯存
(1)管材、管件在搬運時,不得拋、摔、滾、拖;在冬季搬運時應小心輕放。直管采用機械設備吊裝搬運時,必須用非金屬繩(帶)吊裝。
(2)管材運輸時,應放置在帶擋板的平底車上或平坦的船艙內,堆放處不得有可能損傷管材的尖凸物,并應采用非金屬繩(帶)捆扎、固定,以及應有防曬措施;管件運輸時,應按箱逐層疊放整齊、固定牢靠,并應有防止雨淋措施。
(3)管材、管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庫房或棚內,堆放場所應采取防止陽光曝曬、雨淋措施,并應遠離熱源。嚴禁與油類或化學品混合存放,場地應有防火措施。
(4)管材應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撐物或地面上。當直管采用三角形式堆放和兩側加支撐保護的矩形堆放時,堆放高度不宜超過 1.5m;當直管采用分層貨架存放時,每層貨架高度不宜超過 1m,堆放總高度不宜超過 3m。管件貯存應成箱存放在貨架上或成箱疊放在平整地面上,成箱疊放時,堆放高度不宜超過 1.5m。
(5)管材、管件存放時,應按不同規格尺寸和不同類型分別存放,并應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4.6 管材、管件在戶外臨時存放時,應有遮蓋物。
五、管道連接
5.1 一般規定
(1)管道連接前應對管材、管件及管道附屬設備按設計要求進行核對,并應在施工現場進行外觀檢查,管材表面劃傷深度不應超過管材壁厚的 10%,符合要求方準使用。
(2)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材、管件的連接,不得采用螺紋連接和粘接。連接時,嚴禁使用明火加熱。
(3)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系統連接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材、管件連接,應采用電熔承插連接或法蘭連接;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與金屬管或管道附件(金屬)連接,應采用法蘭連接;
 b、不同連接形式應采用對應的專用連接機具。
(4)管道連接施焊溫度應在環境溫度為-5~45℃范圍內進行,在寒冷氣候(-5℃以下)和大風(大于 5 級)環境條件下進行熱熔和電熔連接操作時,應采取防風、保溫措施,并調整連接工藝;在炎熱夏天進行熱熔和電熔連接操作時,應采取遮擋措施。
(5)管材、管件存放處與施工現場溫差較大時,連接前應將管材、管件在施工現場放置一定時間,使其溫度接近施工現場溫度。
(6)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切割,應采用專用切管工具,切割后,端面應平整、垂直于管軸線,并采用聚乙烯材料封焊端面,嚴禁使用端面未封焊的管材。
(7)管道連接時,每次收工,管口應采取臨時封堵措施。
(8)管道連接結束后,應有關規定進行接頭質量檢查。不合格者必須返工,返工后重新進行接頭質量檢查。電熔承插連接接頭應進行外觀、電熔管件剖面檢驗和拉伸或擠壓剝離、靜液壓強度試驗;電熔鞍型連接接頭應進行外觀檢查和撕裂剝離、拉伸剝離試驗。
5.2 電熔連接
(1)電熔連接機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熔連接機具的類型應符合電熔管件的要求;
   b、電熔連接機具應在國家電網供電或發電機供電情況下,均可正常工作; 
   c、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 IP54,所有印刷線路板應進行防水、防塵、防震處理,開關、按鈕應具有防水性;
   d、輸入和輸出電纜,在超過-10℃~40℃工作范圍,應能保持韌性;
   e、溫度傳感器精度應不低于±1℃,并應有防機械損傷保護;
   f、輸出電壓的允許偏差應控制在設定電壓的±1.5%以內;輸出電流的允許偏差應控制在額定電流的±1.5%以內;熔接時間的允許偏差應控制在理論時間的±1%以內。
   g、電熔連接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定,周期不宜超過 1年。
(2)電熔連接機具與電熔管件應正確連通,連接時,通電加熱的電壓和加熱時間應符合電熔連接機具和電熔管件生產企業的規定。
(3)電熔連接冷卻期間,不得移動連接件或在連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電熔承插連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管材、管件連接面上的污物應用潔凈棉布擦凈;
   b、測量管件承口長度,并在管材插入端或插口管件插入端標出插入長度和刮除插入長度+10mm的插入段表皮,刮削氧化皮厚度宜為0.1mm~0.2mm;
   c、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和公稱外徑小于 90mm的聚乙烯管道,以及管材不圓度影響安裝時,應采用整圓工具對插入端進行整圓;
   d、將管材或管件插入端插入電熔承插管件承口內,至插入長度標記位置,并檢查配合尺寸;
   e、通電前,應校直兩對應的待連接件,使其在同一軸線上,并用專用夾具固定管材、管件。
(5)電熔鞍型連接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熔鞍型連接應采用機械裝置(如專用托架支撐)固定干管連接部位的管段,使其保持直線度和圓度;
   b、干管連接部位上的污物應使用潔凈棉布擦凈,并用刮刀刮除干管連接部位表皮;
    c、通電前,應將電熔鞍型連接管件用機械裝置固定在干管連接部位。
(6)電熔連接接頭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熔承插連接
   a、電熔管件端口處的管材(或插口管件)上,周邊均應有明顯刮皮痕跡和明顯的插入長度標記;
   b、對于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系統,采用鋼骨架電熔管件連接時,接縫處可允許局部有少量溢料,溢邊量(軸向尺寸)不得超過表 4.3.6的規定;
表 4.3.6   鋼骨架電熔管件連接允許溢邊量(軸向尺寸)    (mm)
管道公稱直徑 D 50≤D≤315 300<D≤630
溢出電熔管件邊緣量 10 15
 
   c、電熔管件內電阻絲不應擠出(特殊結構設計的電熔管件除外) ;
   d、 電熔管件上觀察孔中應能看到有少量熔融料溢出,但溢料不得呈流淌狀。 
   e、凡出現與上述要求條款不符合的情況,判為不合格。
  電熔鞍型連接
    1)電熔鞍型管件周邊的管材上均應有明顯刮皮痕跡;
   2)鞍型分支或鞍型三通的出口應垂直于管材的中心線;
   3)管材壁不應塌陷;
   4)熔融料不應從鞍型管件周邊溢出;
   5)鞍型管件上觀察孔中應能看到有少量熔融料溢出,但溢料不得呈流淌狀。 
   6)凡出現與上述要求條款不符合的情況,判為不合格。
 
5.3 法蘭連接
(1)金屬管端法蘭盤與金屬管道連接應符合金屬管道法蘭連接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2)塑料管端法蘭盤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將法蘭盤套入待連接的聚乙烯法蘭連接件的端部;
  b、按本規程規定的熱熔連接或電熔連接的要求,將法蘭連接件平口端與塑料管道進行連接。
(3)兩法蘭盤上螺孔應對中,法蘭面相互平行,螺栓孔與螺栓直徑應配套,螺栓規格應一致,螺母應在同一側;緊固法蘭盤上的螺栓應按對稱順序分次均勻緊固,不應強力組裝;螺栓擰緊后宜伸出螺母1~3 絲扣。
(4)法蘭密封面、密封件不得有影響密封性能的劃痕、凹坑等缺陷,材質應符合輸送介質的要求。
(5)法蘭盤、緊固件應經過防腐處理,并符合設計壓力要求。
 
5.4 鋼塑轉換接頭連接
(1)鋼塑轉換接頭的聚乙烯管端與塑料管道連接應符合本規范相應的熱熔連接或電熔連接的規定。
(2)鋼塑轉換接頭鋼管端與金屬管道連接應符合相應的鋼管焊接、法蘭連接或機械連接的規定。
(3)鋼塑轉換接頭鋼管端與鋼管焊接時,在鋼塑過渡段應采取降溫措施。
(4)鋼塑轉換接頭連接后應對接頭進行防腐處理,防腐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檢驗合格。
六、試驗與驗收
6.1 一般規定
6.1.1 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安裝完畢后應依次進行管道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管道的試驗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
6.1.2 開槽敷設的管道系統應在回填土回填至管頂 0.5m 以上,依次進行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拖管法、喂管法和插入法敷設的管道,應在管道敷設前預先對管段進行檢漏;敷設后,應對管道系統依次進行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6.1.3 吹掃、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的介質應用壓縮空氣, 其溫度不宜超過 40℃;壓縮機出口端應安裝油水分離器和過濾器。
6.1.4 在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時,管道應與無關系統和已運行的系統隔離,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用閥門隔離。
6.1.5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在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前,應編制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的試驗方案;
(2) 管道系統安裝檢查合格后,及時做好加固和防護措施;
(3) 管件的支墩、錨固設施已達設計強度;未設支墩及錨固設施的彎頭和三通,應采取加固措施;
(4) 試驗管段所有敞口應封堵,但不得采用閥門做堵板;
(5) 管線的試驗段所有閥門必須全部開啟。
6.1.6 進行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時, 漏氣檢查可使用洗滌劑或肥皂液等發泡劑,檢查完畢,應及時用水沖去管道上的洗滌劑或肥皂液等發泡劑。
6.1.7 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時,所發現的缺陷,必須待試驗壓力降至大氣壓后進行處理,處理合格后應重新試驗。
 
6.2 管道吹掃
6.2.1 管道安裝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組織吹掃工作,并在吹掃前編制吹掃方案。 
6.2.2 吹掃口應設在開闊地段,并采取加固措施;排氣口應進行接地導電處理。吹掃時應設安全區域,吹掃出口處嚴禁站人。
6.2.3 吹掃氣體壓力不應大于 0.3MPa。
6.2.4 吹掃氣體流速宜不小于 20m/s,不大于 40 m/s。
6.2.5 每次吹掃管道的長度, 應根據吹掃介質、 壓力、氣量來確定, 不宜超過500m。 
6.2.6 調壓器、凝水缸、閥門等設備不應參與吹掃,待吹掃合格后再安裝。
6.2.7 當目測排氣無煙塵時,應在排氣口設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檢驗,5min內靶上無塵土、塑料碎屑等其它雜物為合格。
6.2.8 吹掃應反復進行數次,確認吹凈為止,同時做好記錄。
6.2.9 吹掃合格、設備復位后,不得再進行影響管內清潔的其它作業。
 
6.3 強度試驗
6.3.1 管道系統應分段進行強度試驗,試驗管段長度不宜超過 1km。
6.3.2 強度試驗用壓力計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其量程應為試驗壓力的 1.5~2倍,其精度不得低于 1.5級。
6.3.3 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 1.5倍, 且最低試驗壓力不應小于 0.40MPa。
6.3.4 進行強度試驗時,壓力應逐步緩升,首先升至試驗壓力的 50%,進行初檢,如無泄漏和異常現象,繼續緩慢升壓至試驗壓力。達到試驗壓力后,宜穩壓 1h后,觀察壓力計不應少于 30min,無明顯壓力降為合格。
6.3.5 經分段試壓合格的管段相互連接的接頭,經外觀檢驗合格后,可不再進行強度試驗。
6.4 嚴密性試驗
6.4.1 鋼骨架聚乙烯復合管道嚴密性試驗按國家現行標準的嚴密性試驗要求執行。
 
6.5 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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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道維修
6.1 一般規定
6.1.1 管道在施工驗收或運行過程中發生管壁漏水、管材破裂和接頭滲漏等情況,應根據管道損壞程度、部位及破壞原因確定修補方法。
6.1.2 更換損壞的管材及管件應按照施工敷設的要求進行。
6.1.3 因管道地基沉降、溫度變化、外部載荷變化等外部原因造成的管道破壞,在管道修復后還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各種外部因素。
6.2 管道維修方法
6.2.1 管材、管件電熔、熱熔連接的接口漏水時,應切斷管材,按施工要求重新對管材、管件進行電熔、熱熔連接。
6.2.2 電熔、熱熔連接的管道損壞范圍很小時,采用電熔套筒或改造的鞍形電熔管件修理法,將管材損壞處切斷,然后用電熔套筒或改造的鞍形電熔管件連接起來。
6.2.3 電熔、 熱熔連接的管道損壞范圍較大時, 必須切除損壞管段而用新管替換、接口處可采用電熔、熱熔連接或法蘭連接,但最后一個焊口一定要用電熔套筒連接或法蘭連接。6.2.4 采用承插式橡膠柔性連接的管道損壞時, 可將損壞的管段切除, 更換新管,然后用雙承管箍或搶修接頭連接。
6.2.5 對于管道不允許停止運行或者僅僅短暫允許短暫運行, 必須快速維修的情況,可以采取膨脹塞和搶修接頭的形式進行搶修。
(1)膨脹塞維修主要是處理受到意外破壞的破壞面比較小,可以用專用開孔修理工具將待修理的界面處理成標準尺寸,然后通過加裝膨脹塞的方式達到維修的目的。其工藝包括:管道鉆孔、界面處理、膨脹塞加裝、擰緊固定螺栓等過程。
(2)搶修接維修主要是針對管道不允許停止運行或者只能短時間停止運行的情況的臨時處理,主要有 O 型圈式搶修接和哈弗式搶修接。這種工藝是通過搶修接的 O 型圈或者異性密封圈經過法蘭或者螺栓的緊固達到搶修接和管道界面的密封的用。其工藝包括:管道切割(或破環面處理) 、搶修接加裝、法蘭或螺栓擰緊固定等過程。